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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通报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今年以来,泸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明显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1: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7月2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建局及行业专家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查见当事人于2022年7月10日签发的混凝土抗渗性能检验测试报告,原始记录上手写记录了2022年7月8日10时20分至2022年7月10日10时20分逐级(0.1MP-0.6MP)加压试件透水情况。经调取查看视频监控,2022年7月8日10时20分至2022年7月10日10时20分,每级加载时间点无检测工作员进入该检测室记录原始数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刷单炒信的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以0.5万元的价格,在线台鱼跃语音血压测量仪给赵某。为提高网店销量排名,当事人要求赵某在拼多多网店下单时,将购买血压测量仪的数量修改为十万台,订单总金额仍为0.5万元,当事人实际向赵某发货50台血压测量仪。上述网购订单完成后,该款血压测量仪的商品介绍主页显示“已拼10万+件”。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经营的鱼跃语音血压测量仪累计销量100587台,其中10万台销量为虚假交易,虚假交易金额1000万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件,当事人为提高商品销售排名,获得竞争优势,虚构10万台的交易数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侵犯“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向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陈某涉嫌销售假冒精典装“国窖1573”酒线”酒,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白酒38瓶。该案违法经营额3.18万元,获利0.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没款合计3.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参与讲座,摘录“百度”网页上的内容制作成PPT课件,向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椴树原蜜”“圣唐乳业免疫球蛋白乳铁蛋白调制乳粉”等产品具有提升免疫力、抵抗新冠病毒、治疗糖尿病及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治疗疾病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9日,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邓某经营的完整包装的“魅力固体饮料(3号细胞因子)”抽样送检,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样品中检出药品成分“他达拉非”,检测值为32400mg/kg,该案货值金额2.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当事人自行设计外包装、委托生产、自行销售的“某某老窖二曲酒”(93468瓶)与“泸州老窖二曲酒2017版”的整体外观构造、整体色调布局、装潢信息排版组成的整体印象相近似,在隔离状态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该酒标签上标注有“发明专利工艺酿造:专利号2.7”等内容,经查该专利系白酒酿造工艺且未获得专利授权,与涉案产品工艺属性明显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93468瓶侵权产品,罚没款合计54.8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江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尧坝镇第三门市销售不合格“摩利宝复合肥料”案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2日从泸州市某植保专业合作社购进80袋“摩利宝复合肥料”,购进金额0.52万元,购进时未索取涉案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检验,该批次肥料包装标识项目不符合GB18382-2021标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肥料于2022年9月11日前销售完毕,当事人获利0.1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0.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叙永县某酒店用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从成都市五块石批发商业市场购进41台燃气灶具用于销售。经调查,其中36台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5台多头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其中2台无厂名厂址、无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灶具已经销售,违法来得到的0.0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罚没款合计0.65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叙永县某电器维修门市未经许可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2023年5月9日,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见其销售有“户户通”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11台,当事人不能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销售许可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没款合计0.2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古蔺县永乐镇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于2022年8月至9月间以0.21万元/件的价格从魏某处购进“红花郎10”酒10件(共60瓶),从上门推销商贩处购进“红花郎10”酒7瓶用于销售,上述白酒经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辨认为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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